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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焦点图
新股发行新格局

新股发行改革一年出现新格局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直接效果就是发行价大大提高。根据数据,去年7月至今,首发新股达305家,募资总额4901.72亿元,平均每家公司募资16亿元,几乎所有公司都出现资金超募现象……[阅读全文]

新股发行“跛脚”格局必须根治

  在IPO新政中,证监会意欲淡化“窗口指导”,进一步推进新股的市场化发行。但目前广受市场非议的正是“市场化发行”。高价、高市盈率发行并由此导致的巨额超募、新股大面积破发等……[阅读全文]

东方财富网小调查
背景分析

新股发行深化改革箭在弦上

  早在今年上半年,来自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监管部门的高层领导就不止一次地公开表示“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正在酝酿”,而诸如存量发行、储架发行等国外通行的惯例和手段,很可能会被触及……[阅读全文]

新股发行改革二阶段关注三高现象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一周年过后,记者从多方渠道获悉,监管层目前正在积极筹备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工作,主要针对目前中小板和创业板发行中存在的“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募资额)现象……[阅读全文]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亮点
证监会: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 证监会:私募将成新股发行询价对象
  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   将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证监会:询价机构具体报价将被披露 证监会:中小板和创业板不再累计投标询价
  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两阶段对比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一阶段成果

  第一阶段主推四项措施

  根据该意见稿,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将采取分布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推出各项改革措施。第一阶段的改革将主要集中在推出如下四项措施。

  一、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和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对最终定价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用途。

  二、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

  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再参与网上申购。

  三、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四、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揭示一级市场风险,提醒投资者提醒判断投资该公司的可行性。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向投资者提示新股认购风险。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第一阶段将暂不引入存量发行。对存量发售问题,将继续进行深入研究,待市场条件成熟时再择机推出。

  该发言人说,发行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更加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预期目标是:新股的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买卖双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得以强化;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得到提升;在风险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显著增强一级市场的风险意识。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征询意见

  第二阶段改革措施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

  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二、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

  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要求,鼓励长期持股等。主承销商应当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推荐标准、决策程序以及最终确定的投资者名单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制订指引指导登记备案工作。

  三、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

  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四、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此外,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推介时间。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密切配合,市场各方应当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精神,统一理念、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

专家观点看新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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