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 | 开征时间 | 征收对象 | 税率 | 计税依据 | 税收减免 |
| 重庆 | 1月28日 | 独栋商品住宅,不管存量还是增量都收税;另外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要征房产税 | 3倍以下收0.5%,3—4倍收1%,4倍以上收1.2% | 目前是以房产交易价为征税基数,如果三年、五年以后可能会进入要用评估的方法。 | 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 |
| 上海 | 1月28日 |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 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 如无存量商品住宅,买首套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都有抵扣。我们的概念是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可以抵扣180平方米,高档住房可以抵扣100平方米,是以户算,家里是一个人一户也是抵扣100平方米,三口之家一户也是抵扣100平方米 |
她认为,开征房产税肯定会对房地产市场形成一定的压力,可以起到房价的调控作用。但如果仅把房产税当成调控工具,这是一种误解,左小蕾强调,开征房产税是对税制改革的推进。...[详情]
两地的房产税主要是使住房回归居住功能,基本对普通居民原住房无打击,调控重点是新购第二套以上住房及独栋别墅及高端住宅,利于控制住房投资及炒作。在国务院新八条的新政策下,估计房价会受到有效控制。...[详情]
| 税收\分类 | 税种 | 纳税对象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开发流通环节 | 耕地占用税 |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 0.5-10元/平米 |
| 土地增值税 | 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 30%、40%、50% 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
| 企业所得税 | 中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 | 应纳税所得 | 33% | |
| 个人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产的收入"额减除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20% | |
| 印花税 | 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 房屋产权转移时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价格 | 万分之三 | |
| 契税 | 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 房屋产权转移时双方当时签订的契约价格 | 3-5% | |
| 营业税 |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 营业额 | 5.5% |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三税”之和 |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 |
| 保有环节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0.5-10元/平米/年 |
| 房产税 | 房屋产权所有人(个人免征) |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1.2%(12%)/年 | |
| 城市房地产税 | 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 房屋折余价值或房屋租金收入 | 1.5%/15%(新房免三年) |
| 三轮楼市调控 关键点对比 | 2011.1.26 调控措施表述 | 2010.9.29 调控措施表述 | 2010.4.17 国十条表述 |
| 首套房首付比例 | --- | 不分住房大小,一律要求首套贷款首付要30%及以上。 | 要求对购买首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
| 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 不分地区,要求各商业银行一律暂停发放居民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 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
| 非本地居民购房 |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 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 非本地居民住房贷款未做明确限制。 |
| 限购 |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 对于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 只有后来北京版调控细则中采取限购措施,要求同一家庭在北京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
| 问责 | 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 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未出台新政细则的要出细则,已经出台细则的要完善。 | 停留于空泛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