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10年5月13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申并具化3月底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在新能源发电领域,五大电力集团(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领军的“国家队”,似乎很顺理成章地成为这场投资盛宴的主角,而民企扮演的似乎只是“永远的配角”...[详情]
在新能源产业领域,国企与民企并重、竞争与合作并存是产业发展的长远态势,而不应形成传统能源领域“寡头垄断”的格局。新能源盛宴开席,谁是主角似未明朗。而对于市场的争夺已不再是暗战...[详情]
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
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
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文件下发后引发了多家机构的关注,他们认为“新36条”体现了我国政府“有保有压”结构性调控的意图,有望成为第三次制度改革的标志性文件,是一个新的改革阶段的开始...[详情]
当前,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投资领域变得越来越宽泛。但同时也要看到,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困难和障碍仍“挥之不去”:在一些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仍然存在着制约民间投资进入的“玻璃门”或“弹簧门”问题...[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