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3月 | 50个大中城市房价环比上涨 |
| 2011年2月 | 70个城市中8个房价环比下降 |
| 2011年1月 | 70个城市中68个房价同比上涨 |
| 2010年12月 | 70个大中城市房价环比上涨6.4% |
| 2010年11月 | 70个大中城市房价环比上涨7.7% |
| 2010年10月 | 70个大中城市房价同比上涨8.6% |
| 2010年9月 | 70大中城市房价同比上涨9.1% |
| 2010年8月 | 70大中城市房价同比上涨11.7% |
| 2010年7月 | 70大中城市房价同比上涨10.3% |
| 2010年6月 | 70大中城市房价同比上涨10.3% |
| 2010年5月 | 70大中城市房价同比上涨12.4% |
| 2010年4月 | 70大中城市房价同比上涨12.8% |
| 地方 | 出台时间 | 范围 | 是否挂钩户籍 | 本地人 | 外地人 | 税收政策 | 调控目标 |
| 2月21日 | 济南、青岛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城市 | 是 | 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限购 | 限购1套住房,须一定年限纳税或社保证明 | 购房不足5年全额征收营业税;征收个人所得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 一季度公布 | |
| 2月21日 | 市内五区、高新区 | 是 | 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限购 | 限购1套住房,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 | 同上 | 未公布 | |
| 2月21日 | 限购范围扩大到市区 | 是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月底前公布 | |
| 2月20日 | 全市 | 是 | 同上 | 限购1套住房,2年内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 | 同上 | 3月公布 | |
| 2月19日 | 全市 | 是 | 同上 | 同国八条 | 同上 | 3月公布 | |
| 2月19日 | 市辖六区 | 是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一季度公布 | |
| 2月18日 | 全市 | 是 | 同上 | 同上 | 未公布,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政策 | 未公布 | |
| 2月18日 | 增城从化纳入限购范围 | 是 | 同上 | 2年内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自购房日起。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限购1套住房 | 同上 | 未公布 | |
| 2月17日 | 全市 | 是 | 同上 | 社保及个税证明由1年调为5年,须连续缴纳 | 同上 | 一季度公布 | |
| 2月17日 | 市区 | 是 | 有房成年子女不纳入限制范围,其余同上 | 累计一年以上社保及个税证明 | 无征税相关规定 | 未公布 | |
| 2月16日 | 一环内 | 是 | 家庭购买行为须申报 | 一年以上纳税或社保证明 | 未公布,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政策 | 未公布 | |
| 2月15日 | 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 | 是 | --- | 未规定纳税及社保证明年限 | 同国八条 | 未公布 | |
| 2月12日 | 市区范围 | 否 | 只能在市区新购一套新建商品房 | 同本市居民 | 商业房贷首付30%及以上;二套房不低于50%;购三套房停贷 | 未公布 | |
| 2月10日 | 市区 | 是 | 同国八条 | 1年以上纳税或社保证明 | 首套房减半征收契税;90平及以下住房减按l%税率征契税,其余同国八条 | 未公布 | |
| 2月01日 | 市区 | 是 | 同上 | 2年内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证明或社保证明 | 同国八条。已开征个人房产税 | 3月公布 | |
| 1月29日 | 市辖七区,不包括周边县市 | 是 | 暂缓办理房屋受赠手续 | 同国八条 | 同国八条 | 未公布 | |
| 1月5日 | 市区人口过密区域 | 是 | 只能在限购区新购1套商品住房 | 须1年证明,可在其他区域买房 | 唯一住房减按2%税率征契税,90平及以下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 未公布 |
| 时间 | 措施 | 要点 |
| 2011.01.26 | 国务院:二套房首付将提高至六成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要求未来对第二套房的首付,将提高至六成。 |
| 2010.11.03 | 住建部等限制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比例 | 住建部等通知,公积金贷款购买90平米以下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90平米以上不低于30%;二套房首付不低于50%。禁用公积金贷款投机性购房。 |
| 2010.09.29 | 多部委出台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措施 | 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房贷;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城市将限定家庭购房套数。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城市要限定居民购房套数,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 2010.09.27 | 国土部住建部出重拳 闲置土地一年以上禁拿地 |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国10号文”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 |
| 2010.09.18 | 李克强:加快公租房建设 坚决抑制投机性需求 |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座谈会17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着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
| 2010.09.08 | 京沪先行启动空置房调查 空置率数据暂难出炉 | 北京媒体日前援引北京市统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于秀琴的话表示,关于空置房的调查,是国家统计局投资司委托几个试点城市的调查总队来做,试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等四五座城市。 |
| 2010.09.04 | 首批十城市土地规划获批 102市须上报总体规划 | 国务院已正式批准杭州、南昌等10个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志着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式进入批准阶段。 |
| 2010.08.02 | 国土部发1457宗闲置土地黑名单 | 国土资源部已将一份涉及全国1457宗闲置土地的统计表交予银监会,银监会将根据这份“黑名单”做一次全面的风险排查。其中80%的闲置土地可能被收回。 |
| 2010.07.12 | 银监会:严格执行差别化房贷政策 | 针对近日有媒体关于个别地区全面放松第三套房贷的报道,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差别化房贷政策的要求和标准没有任何变化,商业银行要继续严格执行二套及以上房贷政策。 |
| 2010.06.12 | 住建部等七部门发文 加快发展公租房 | 由住建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12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中国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
| 2010.06.04 | 三部委发文明确个人房贷二套房认定标准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
| 2010.05.22 | 广州出台国十条楼市新政细则 | 广州细则主要是重申国务院“国十条”的多项措施,如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楼盘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明确保障性住房供应量、商品房和限价房供应量等等。 |
| 2010.05.22 | 重庆楼市新政出台未对第三套房停贷 | 重庆调控重点着眼于加强住房保障、增加有效供给、规范市场秩序等,没有对三套房停贷作出限制,同时对首次购买住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的主城纳税人实行财政补助,有保有压的调控措施。 |
| 2010.05.06 | 深圳版新国十条出炉 暂停三套房贷款 | 深圳出台“新国十条”执行细则,规定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 保险缴纳证券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
| 2010.05.04 | 三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加强廉租房管理 | 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区要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更多】 |
| 2010.04.20 | 住建部:未获预售许可项目 开发商不得收取定金 | 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 VIP 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更多】 |
| 2010.04.17 | 国务院:房价过高地区可暂停发放第三套房贷 |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 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
| 2010.04.15 | 国务院常务会:贷款买二套房首付不得低于50% | 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 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
| 2010.04.13 | 住建部:加快保障房建设 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 住房城乡建设部13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是 下一阶段工作的重点,同时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 |
| 2010.04.11 | 银监会:银行不得对投机投资购房贷款 | 中国银监会11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风险意识,不对投机投资购房贷款,如无法判断,则应大 幅度提高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 |
| 2010.03.10 | 国土部强调房地产用地监管 将开展突击检查 | 国土部发通知: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二、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三、切实加强房 地产用地监管;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五、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 |
| 2010.03.18 | 国资委要求78家非地产主业央企15天出退出方案 | 按照国资委要求,除已确定的16家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外,78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正在加快 调整重组,在完成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后要退出房地产业务。 |
| 2010.03.10 | 国土部强调房地产用地监管 将开展突击检查 | 国土部发通知: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二、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三、切实加强房 地产用地监管;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五、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 |
| 2010.02.20 | 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打击炒房者 |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
| 2010.01.12 | 央 行上调准备金率强力遏制信贷冲锋 |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2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 点。 |
| 2010.01.10 | 国办发出通 知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国办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 2009.12.23 | 财政部:五年内住房转让全额征收营业税 |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 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 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
| 2009.12.17 | 5部委新政打击囤地炒地:拿地首付不低于50% | 财政部、国土部等五部委出台《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开发商以后拿地时,“分期 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款的50%”。 |
| 2009.12.14 | 国务院提四措施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 | 国务院提四措施遏制房价:一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二是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 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三要加强市场监管;四要继续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
| 2009.12.09 |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 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 国务院决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
| 2009.12.07 |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年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 | 中央经济会议指出,增加普通商品房供给,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加大农村危房改造支持 力度。 |
| 1 |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
| 2 |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
| 3 |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
| 4 |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
| 5 |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
| 6 | 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 |
| 7 |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
| 8 |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
| 9 | 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
| 1 |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 2 | 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
| 3 |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
| 4 |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
| 5 | 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
| 6 |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
| 7 | 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
| 8 | 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本市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 |
| 9 |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 |
| 10 | 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
| 11 | 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
| 12 |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进度,严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
| 13 |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 |
| 14 | 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没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进行约谈和问责。 |
| 15 | 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要大力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
| 三轮楼市调控 关键点对比 | 2011.1.26 调控措施表述 | 2010.9.29 调控措施表述 | 2010.4.17 国十条表述 |
| 首套房首付比例 | --- | 不分住房大小,一律要求首套贷款首付要30%及以上。 | 要求对购买首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
| 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 不分地区,要求各商业银行一律暂停发放居民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 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
| 非本地居民购房 |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 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 非本地居民住房贷款未做明确限制。 |
| 限购 |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 对于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 只有后来北京版调控细则中采取限购措施,要求同一家庭在北京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
| 问责 | 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 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未出台新政细则的要出细则,已经出台细则的要完善。 | 停留于空泛问责。 |
| 两版房产税方案差异 | 上海 | 重庆 | 点评 |
| 适用范围及确定均价 | 上海全市行政区域,作为参照的“新房成交均价”指上海市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均价。 | 重庆市主城9个区,作为参照的“新房成交均价”指上两个年度主城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成交均价的算术平均。 | 两地的“新房成交均价”均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不同的是重庆取前两年的均价相加再除以二,上海直接取上一年的均价。 |
| 存量房征收与否 | 一律不征。 | 存量独栋商品住宅要征收。 | |
| “新购普通房”是否在列 | 本市家庭: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包括新房和二手房) 非本市家庭:新购住房(不论是否第一套)。 | 本市家庭:独栋商品住宅(无论存量还是增量);新购的高档住房(指价格比主城新房成交价高2倍) 非本市家庭(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第二套住房。 | 两市对外来炒房者都高度警惕,上海尤严。 |
| 免税面积(起征点) | 按“人均面积”算,人均60平方米(含)为起征点。 | 按“户面积”算,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分每户100平方米和180平方米两种起征点。 | 在上海,若同一家庭,即使已有存量房产,但新购住房后,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仍低于60平方米(含)的,免征房产税;在重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
| 适用税率 | 分两档:0.4%和0.6%。 | 分三档:0.5%、1%和1.2%。 | 无论上海重庆,税率都较温和,也都体现了差别税率。试点的意义更大。 |
| 税款计算 | 应纳税额=新购住房应税面积×新购住房单价×相应税率×70%。 |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对应税率。 |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上海应税房的总房价是打7折后再计税。 |